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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法官借条索贿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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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2007年03月22日 点击:
 

  2005年10月27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全国首例法官借条索贿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张其江因利用职权导演“借条索贿”的丑剧,索贿197,65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承诺包办
  黑心法官借条索贿

  1990年,梁卫保开办了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为了加大产品的科技含量,1991年4月,实验厂与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化工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签订联营协议,联合生产粉剂磺化沥青(油田钻井用的一种泥浆助剂)。
  1991年11月20日,联营项目开始试车。但因研究所提供的喷射式吸收磺化法技术不成熟,经过多次试车,均未生产出合格产品。按照合同规定,研究所应赔偿给实验厂造成的全部损失。但双方多次协商,均没有达成协议。最后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1992年初,梁卫保在街上碰到了曾在新乡市司法局劳教所一同工作过的同事张其江。当得知张其江现已成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梁卫保赶紧向他介绍了自己的厂子和研究所的联营纠纷:“张哥,你看这个官司能打不?要是打官司的话应该找哪个部门?你在法院,找找他们协调协调,官司不是好打嘛。”张其江说:“不用找别人,这个案件应该到经济庭,我就在经济庭。你把有关材料拿过来,先让我看看。”随后,梁卫保把协议和有关材料送到了张其江那里。没过几天,梁卫保接到张其江口信:“材料我都看了,这个官司可以打,你们赶紧起诉吧!”
  1992年5月6日,梁卫保一纸诉状,将合作的另一方研究所告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127万元经济损失费。立案之后,梁卫保来到了张其江的办公室,张其江一看梁卫保来了,忙问:“案件立上了吧?”梁卫保点点头:“立上了,立上了,你看还有什么交待的?你尽管说。”“要想打赢官司,还有两个事要跟你说一下。一个事是律师。你对打官司不懂,必须聘请律师,我给你介绍一个,能力很强的,不过要收1万元律师费。另外你也要知道,这个事要各方通融,你要出一些活动费由我来活动才行。按现在的情况,100万元以上的官司,需要5~8万元的活动费,看在咱们过去是同事的份上,照顾你,你就出5万元吧。”
  一听这话,梁卫保愣住了,尽管心里十二分的不乐意,但为了打赢官司,他还是咬咬牙答应了。
  1994年1月14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化工研究所赔偿实验厂71.7万元的经济损失费。
  这样一个判决结果让梁卫保无法接受,虽然赢了官司,但与自己的127万元经济损失赔偿的要求相差甚远。他认为张其江当初的承诺没有完全兑现,便不打算把5万元的“好处费”给他。
  事后原、被告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让梁卫保不可思议的是,对自己的案件没起多大作用的张其江开始找上门来,要求兑现活动费。厂子里确实没钱了,加上梁卫保确实不情愿再支付这5万元的活动费。张其江拿着合议庭的合议笔录对梁卫保说:“合议笔录上都已经决定让研究所赔你们厂130万元,但最后竟然不是这样的结果,我也很意外。这不能说我没做工作,我跑前跑后的,这辛苦费和打点费还是应该得。”为了能拿到钱,他还逼着梁卫保给他写个欠条。
  尽管十分不情愿,但因为案件还在上诉,害怕张其江从中作梗,梁卫保答应张其江,5万元照付,但要等法院执行过来钱时再兑现。张其江不放心,非让写个借条。梁卫保就让厂里的会计给他打一个5万元的借条。按照张其江的口述,会计以实验厂的名义,给他打了一个出借人为李立彦(张其江老婆)的借条,并约定了利息。
  因为和梁卫保是朋友关系,怕到时候钱不好要,不久,张其江又要求梁卫保变更出借人。梁卫保没有办法只好又让会计打了个出借人为石晶(张其江的一个朋友)的借条。但张其江并未将原借条交给梁卫保,梁卫保也没当回事。
  1995年6月29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梁卫保不服,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2001年12月,河南省高院经过再次审理,仍然维持原一审判决。

  大胆法官
  竟拿借条上法庭讨钱

  很快案件执行阶段,张其江马上拿着两张借条找到该案的执行法官,要求从研究所给付的执行款中扣除实验厂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执行法官征求梁卫保的意见,梁卫保自然不同意。
  没有拿到钱的张其江很生气,认为自己拿着借条这个有力证据,决定让梁卫保见识一下自己的能力。
  2002年7月24日,张其江以妻子的名义,将梁卫保起诉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状告梁卫保欠10万元借款不还,要求梁卫保偿还全部的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接到法院的传票,梁卫保真不敢相信,张其江作为一名法官竟敢办出这样的事:通过打官司,来达到其索贿的目的。
  在法庭上,梁卫保提出,实验厂根本不存在借李立彦、石晶各5万元的事实,李立彦手中的借条、证明、借款承诺系其夫张其江蒙骗所得。实验厂会计也当庭作证,表示没有拿到李立彦一分钱,当时打两张借条纯属被逼无奈。2002年12月11日,在写给法院的情况说明中,梁卫保再次明确指出:张其江是实验厂和研究所纠纷一案的直接审判人员。李立彦手中的两张借条,是张其江利用审判工作之便,从实验厂蒙骗所得。实验厂已于1992年停工,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向李立彦借款。
  梁卫保同时指出,实验厂给石晶的借条显示,借款时间为1995年2月,但借条所用稿纸的印刷时间为1995年3月,由此也可以看出,这张借条是一份伪证。
  但这些证据,都没有被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所采信。2003年1月18日,红旗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要求梁卫保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立彦偿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及滞纳金累计70余万元。梁卫保傻了。即使梁卫保将新乡市中院判决的研究所全部赔偿都给张其江,还欠张其江5万多元!
  随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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