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故事中的“撞车”
反抄袭的斗争一直是各位编辑和老老实实写作的作者们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于那种一字不差的“全文照搬”或者大部分文字“完全一致”的“拿来主义”比较好认定。这些人就是窃贼,就是扒手,没什么可以争议的。但是,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形似神不似”或者“神似形不似”的所谓“撞车”。对于撞车,大家的争议比较大。
在表达个人观点之前,先说说本人曾经亲身经历的两起“交通事故”。
大约是在2004年的春季一天,在网上看一个贪官(印象中好像是李真)的“事迹”时,有一位网友跟贴说:“这些贪官,对得起他们入党宣誓时的右手么?”我觉得这句话说得很有震撼力,就捉摸写一篇党员干坏事烂掉右手的聊斋故事。一个星期之后,构思基本成熟,我写了《重逝之灾》一文。在2004年4月28日投稿给《新故事》刘侠风老师,被告知“备用”,后来发在200407期。几乎就在收到这本样刊的同时,在《今古传奇故事版》200406下上读到一篇《救星》,很是让我吃惊。因为这两篇文章的“神”太相似了:都是官场的,都是局长,都是聊斋性质的,都是在犯错误的时候,有“人”“提醒”(尽管方式不同),结局也差不多,都是“战友”。看了这篇文章,我知道,肯定是“撞车”了。好在这两本刊物相差不到一月上市,根据投稿和一二三审到出版的时间,可以判断二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至今还没有听到关于这两文章相似的任何读者意见)。
另一次发生在2004年十月,情况更加严重。十月下的《故事会》发了我的一篇阿P故事,其中的一个情节(约占全篇的四分之一)是:阿P准备实现酒桌上的诺言,但又不敢对恶人真下手,就告诉那人“你回家装病,就说腿让别人打折了”。这本刊物上市十几天,我看到了《新故事》10期中的《没发生事最好》,里面有一个情节与我的故事如出一辙:杨武(被迫)受人之托,准备“收拾”眼镜,他同样是让眼镜装作“受了伤害”。同样幸运的是,这两本刊物又是几乎同时出版,没人会怀疑二者之间存在抄袭或者借鉴,只能算作“撞车”。
但是,类似的事情今后如果再发生,我都会这么幸运么?如果两篇情节雷同的文章,相差半年或者更长时间发表,那么后发表的作者该怎样解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撞车”这一现象深入剖析和研究,不应该简单地说是“克隆”或者“抄袭”。 个人以为,“撞车”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其一:生活的相似必然导致作者笔下的情节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如某些街头骗术,天南海北的城市之间虽然相距遥远,但是骗子们骗人的手法却惊人的相似,那么揭露骗术或者以此为题材的故事不雷同才怪呢;其二,思维和想象的雷同也将导致作者笔下的故事情节一致。一位网友曾经举例:他在酒桌上描述自己陪朋友去相亲,结果闹出了笑话。他让大家猜结果是什么,几乎所有的人都说“那女孩相中你啦!”。如果写一个相亲的故事,恐怕上面的情节会出现在很多人的笔下,“撞车”实在难免;其三,“套路”问题将直接导致“撞车”,如谐音的故事,荤笑话,鬼故事,有很多形成了套路,大家都在引用或者模仿;其四,故事源的一致,发挥想象的雷同可能性也比较大。故事源一般是指古代的各类传奇和现代的新闻。如马加爵事件中,就有很多人编出了“马加爵投案,为亲属赢得了30万”;其五,模仿借鉴的比例过大,几乎没有自己的创新,必然导致“撞车”。
那么,作为作者,特别是像我这样的初学写作者该怎样避免或者尽量避免“撞车”呢?参考一些网友、老师的意见,个人认为:其一,承认“撞车”的客观可能性,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必将陷入写作惊恐症中难以自拔,写什么都害怕别人写过了,不要怕,大胆写,只要问心无愧就可以了;其二,一定要搞清模仿借鉴的含义,不要在别人的模子里生产自己的产品,否则必然侵权;其三,一定要妥善处理“听来的故事”,不能简单“拿来”或者“照录”,包括对一些新闻事件的改写,一定要加入“自己的东西”。
最后,就是如何对待“撞车”的态度问题。可以说,“撞车”是一把双刃剑:它即客观存在(甚至是初学写作者难以逾越的屏障),也有可能被某些“高级文抄公”用来改编他人作品的一种借口和托词。一般而言,两篇文章的个别情节相似或者雷同,应属“撞车”,而两篇文章从故事的发生、发展到结局,甚至道具和人物的设置、故事的语言都相似或者雷同,则涉嫌抄袭;一个作者,发表了大量的优秀作品,偶尔有一篇出现相似或者雷同应属“撞车”,而一个作者,十篇作品有五六篇出现和他人作品雷同,则可能涉嫌抄袭;还有一点,故事情节简单的(所谓一波一折,比如某些市井千字文),“撞车”的概率相对要高些,而那些比较复杂的故事(所谓一波三折甚至五折),“撞车”的概率相对要小些。正是因为“撞车”的客观性和复杂性,因此对待这种现象要尽量科学地、相对宽容地处理。对出现撞车的作者,还应考察他所发表的其他作品,是否属于“习惯性撞车”;与作者探讨“故事源”,是否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改写或者对某个新闻的发挥;对于严重撞车但又无法认定抄袭的,可以取消稿费但不公开曝光等等。同时,故事报刊的编辑也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要让那些老掉牙的“套路”在今天大行其道。
以上仅是个人对故事写作中“撞车”现象的一点粗浅看法,以此就教于各位故事前辈和老师。观点如有与他人意见一致,应纯属“撞车”。
在表达个人观点之前,先说说本人曾经亲身经历的两起“交通事故”。
大约是在2004年的春季一天,在网上看一个贪官(印象中好像是李真)的“事迹”时,有一位网友跟贴说:“这些贪官,对得起他们入党宣誓时的右手么?”我觉得这句话说得很有震撼力,就捉摸写一篇党员干坏事烂掉右手的聊斋故事。一个星期之后,构思基本成熟,我写了《重逝之灾》一文。在2004年4月28日投稿给《新故事》刘侠风老师,被告知“备用”,后来发在200407期。几乎就在收到这本样刊的同时,在《今古传奇故事版》200406下上读到一篇《救星》,很是让我吃惊。因为这两篇文章的“神”太相似了:都是官场的,都是局长,都是聊斋性质的,都是在犯错误的时候,有“人”“提醒”(尽管方式不同),结局也差不多,都是“战友”。看了这篇文章,我知道,肯定是“撞车”了。好在这两本刊物相差不到一月上市,根据投稿和一二三审到出版的时间,可以判断二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至今还没有听到关于这两文章相似的任何读者意见)。
另一次发生在2004年十月,情况更加严重。十月下的《故事会》发了我的一篇阿P故事,其中的一个情节(约占全篇的四分之一)是:阿P准备实现酒桌上的诺言,但又不敢对恶人真下手,就告诉那人“你回家装病,就说腿让别人打折了”。这本刊物上市十几天,我看到了《新故事》10期中的《没发生事最好》,里面有一个情节与我的故事如出一辙:杨武(被迫)受人之托,准备“收拾”眼镜,他同样是让眼镜装作“受了伤害”。同样幸运的是,这两本刊物又是几乎同时出版,没人会怀疑二者之间存在抄袭或者借鉴,只能算作“撞车”。
但是,类似的事情今后如果再发生,我都会这么幸运么?如果两篇情节雷同的文章,相差半年或者更长时间发表,那么后发表的作者该怎样解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撞车”这一现象深入剖析和研究,不应该简单地说是“克隆”或者“抄袭”。 个人以为,“撞车”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其一:生活的相似必然导致作者笔下的情节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如某些街头骗术,天南海北的城市之间虽然相距遥远,但是骗子们骗人的手法却惊人的相似,那么揭露骗术或者以此为题材的故事不雷同才怪呢;其二,思维和想象的雷同也将导致作者笔下的故事情节一致。一位网友曾经举例:他在酒桌上描述自己陪朋友去相亲,结果闹出了笑话。他让大家猜结果是什么,几乎所有的人都说“那女孩相中你啦!”。如果写一个相亲的故事,恐怕上面的情节会出现在很多人的笔下,“撞车”实在难免;其三,“套路”问题将直接导致“撞车”,如谐音的故事,荤笑话,鬼故事,有很多形成了套路,大家都在引用或者模仿;其四,故事源的一致,发挥想象的雷同可能性也比较大。故事源一般是指古代的各类传奇和现代的新闻。如马加爵事件中,就有很多人编出了“马加爵投案,为亲属赢得了30万”;其五,模仿借鉴的比例过大,几乎没有自己的创新,必然导致“撞车”。
那么,作为作者,特别是像我这样的初学写作者该怎样避免或者尽量避免“撞车”呢?参考一些网友、老师的意见,个人认为:其一,承认“撞车”的客观可能性,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必将陷入写作惊恐症中难以自拔,写什么都害怕别人写过了,不要怕,大胆写,只要问心无愧就可以了;其二,一定要搞清模仿借鉴的含义,不要在别人的模子里生产自己的产品,否则必然侵权;其三,一定要妥善处理“听来的故事”,不能简单“拿来”或者“照录”,包括对一些新闻事件的改写,一定要加入“自己的东西”。
最后,就是如何对待“撞车”的态度问题。可以说,“撞车”是一把双刃剑:它即客观存在(甚至是初学写作者难以逾越的屏障),也有可能被某些“高级文抄公”用来改编他人作品的一种借口和托词。一般而言,两篇文章的个别情节相似或者雷同,应属“撞车”,而两篇文章从故事的发生、发展到结局,甚至道具和人物的设置、故事的语言都相似或者雷同,则涉嫌抄袭;一个作者,发表了大量的优秀作品,偶尔有一篇出现相似或者雷同应属“撞车”,而一个作者,十篇作品有五六篇出现和他人作品雷同,则可能涉嫌抄袭;还有一点,故事情节简单的(所谓一波一折,比如某些市井千字文),“撞车”的概率相对要高些,而那些比较复杂的故事(所谓一波三折甚至五折),“撞车”的概率相对要小些。正是因为“撞车”的客观性和复杂性,因此对待这种现象要尽量科学地、相对宽容地处理。对出现撞车的作者,还应考察他所发表的其他作品,是否属于“习惯性撞车”;与作者探讨“故事源”,是否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改写或者对某个新闻的发挥;对于严重撞车但又无法认定抄袭的,可以取消稿费但不公开曝光等等。同时,故事报刊的编辑也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要让那些老掉牙的“套路”在今天大行其道。
以上仅是个人对故事写作中“撞车”现象的一点粗浅看法,以此就教于各位故事前辈和老师。观点如有与他人意见一致,应纯属“撞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