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结婚当天抛弃新娘另娶他人 被判侵犯名誉权
婚宴在酸涩中草草收场
车某和何某都是呈贡县大渔乡人,2004年11月,两人经人介绍一见倾心,双方感情很好,4个月后,双方家长择定2005年4月6日举行婚礼。男方何某家按习俗给女方车某家送去彩礼钱19300元,双方家长也向亲友发出了请柬。婚礼的头一天,双方还举行了过礼仪式,按当地风俗,过完礼后,新娘就是“郎家的人”了。因为过礼,双方家人发生了不愉快。婚礼当天即4月6日,女方家准备了宴席50桌,新娘车某也打扮一新,在闺房中等待新郎来迎娶。当天中午,准新娘车某等啊等,等来的却是一场空,家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坐立不安。直到下午,车某和家人才得知何某把他的另外一个女友娶回了家,车某的婚宴在一种无法言语的酸涩气氛中草草收场。
新娘抬不起头传为笑柄
车某被这意想不到的事情深深地伤害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婚礼却被别人唱了主角,对她打击太大了,成为她一生的伤痛。她和家人很快从阵痛中缓过神来,他们决定追究何某的责任。车某说:“结婚本是一生中最幸福的日子,他怎么能这样对我?叫我以后如何做人呀!在村子里一直抬不起头,不仅给我的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还让我成了邻里的笑柄,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车某一家为此事,多次找到何某,但何某对此未作任何答复。车某将何某告到呈贡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何某为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何某给车某造成精神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何某以举行婚礼的名义另娶他人,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侮辱了原告车某,损害了车某的人格尊严,使车某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何某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于是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何某赔偿原告车某经济损失10775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宣判后何某不服,以他和车某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不合法为由,认为不应该构成名誉侵权,又以精神抚慰金过高等为由,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车某的诉讼请求。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新郎何某未娶车某为新娘的行为,构成了对车某名誉权的侵犯,何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与车某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昆明中院同时认为,结婚本来是人生的大喜事,但由于何某的过错,使车某受到沉重的打击,而且她还要面对社会的各种议论,这对一名农村女子的影响尤为巨大,因此关于车某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昆明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准新娘名誉权受到侵犯
何某未娶车某为新娘,是否侵犯了车某的名誉权?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虽不具有财产利益,却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二是侮辱、诽谤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四是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首先,何、车双方约定2005年4月6日举行婚礼,并且双方给亲朋好友发出请柬设婚宴贺喜,但举行婚礼时,何某没有娶车某而另娶他人,何的行为贬低了车某的人格,毁损了车某的名誉,构成侮辱;其次,何的侮辱行为直接指向车某;另外,何的行为导致亲朋好友议论、嘲笑、轻视车某,特别对于一个农村女子,车某的名誉遭到极度毁损,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最后,举行婚礼前何没有告知车某不娶她,也未举证其不能娶车某、而另娶他人为新娘的理由,何的行为构成主观故意。因此,何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四大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何的行为构成对车某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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